上海体育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作者:时间:2005-09-01点击数:

(上体院院字[2005]67号)

(2005年9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营造良好的学风、考风,维护本院各类考试的严肃有序,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在籍的研究生、本科生。

第三条 院教务处、研究生处、成教部是考试违规认定的职能部门,学生工作部是考试违规处理的职能部门,各系承担协助配合职责。

第四条 凡在由国家组织的考试中违规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 在本院组织的考试(含考查、考试、技评、达标等)中违规的,不论是否受益均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六条 考试违规主要包括违纪和作弊。

第七条 考生在考试中出现下列行为的,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置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在考场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第八条 考生在考试中出现下列行为的,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做手势的;

(二)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三)影响考场秩序,干扰监考人员正常工作的;

(四)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五)其他违规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九条 考生在考试中出现下列行为的,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五)未经监考老师允许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第十条 考生在考试中出现下列行为的,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二)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的。

第十一条 考生在考试中出现下列行为的,为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考试前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考卷样张或窃取涉及答案内容的;

(二)代人考试或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三)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四)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经查实属合谋的;

(五)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六)其它违规行为性质特别严重的。

第十二条 凡因考试原因,学生对监考教师无理取闹、粗野动武,或威胁、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处理程序:

(一)监考教师应当场如实填写学生考试违规情况说明书并报主考审核,在违规学生签字确认后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学生因故不能在情况说明书上签字或拒绝签字时,不影响处分生效,由监考教师签字,并注明本人未签字原因。

(二)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根据本办法提出事实认定结果,报送学生工作部核准,学生工作部按照《上海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负责事实认定结果的解释,学生工作部负责处理结果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体育学院学生违反考场规则处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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