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考场管理规定

作者:时间:2017-04-08点击数:

第一条为加强本科考试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考试管理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级各类考场的管理。

第三条 教务处、研究生处、成教部是学院考场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系、教研室及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做好管理工作。

第一章 考核组织形式

第四条 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考试(集中性考核)是在监考教师监控下进行的笔试、口试、上机操作、技评达标等;成绩按学生实得分记载。考查(分散性考核)根据学生平时笔记、作业、回答问题、讨论发言、小测验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成绩按合格与不合格两级记载。

第五条 考试组织形式有两种:院级统一考试和系级考试。院级统一考试由教务处负责,系级考试和考查由系负责。院级统一考试在考区(考场集中的区域)设考务办公室,设主考、巡考和监考。系级考试在考区或考场设主考和监考。主考、巡考和监考在执考时须佩带证件。

第二章 主考、巡考和监考

第六条 主考一般由院领导或教务处、系、教研室负责人担任,由教务处安排。其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当场考试的考场事务。

(二)开考前30分钟到达考场,检查试卷和人员(考务、巡考、监考)到位情况,安排巡考工作任务,向监考重申监考职责和注意事项。

(三)考试开始后巡查考场,检查和督促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

(四)负责处理学生违规事件和影响考试的事件。

(五)考试完毕,填写考场情况汇总表交教务处。

第七条 巡考一般由院领导、教学督导组成员或教务处、系负责人担任,由教务处安排。其职责是:

(一)全面掌握当场考试的考场情况。

(二)开考前30分钟到达考场,对考前准备工作进行巡视。考试开始后巡视各考场,主要巡视学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监考履行职责情况和考场周围环境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主考报告。

(三)发现学生违反考场规则可行使监考职权;发现监考未履行监考职责,应提请注意,并向主考报告;发现考场周边环境影响考试正常进行,应向主考和教务处报告。

(四)一般情况下协助主考开展工作。若发现主考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应立即向教务处或分管院长报告。

第八条 监考一般由教师或行政管理人员担任,由接受监考任务的系或部门安排,教务处备案;其他人员担任监考须由系报告,教务处批准。原则上,理论考试48人以下的考场不少于两名监考人员,48人以上或术科技评不少于三名监考人员。其职责是:

(一)开考前3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集中听取有关考试的工作要求,领取试卷,并核对开考科目与所领试卷袋封面所标示的科目是否一致。

(二)在考生入场前对考场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三)学生进入考场后,监考人员检查学生证件,核对座位编号。

(四)开考前将学生中不能带入考场的物件收缴集中,向学生宣布考场规则。

(五)考前5分钟,监考人员当众启封试卷,核对科目、份数,若有问题立即密封送交主考处理。

(六)接到开考信号,宣布考试开始。

(七)开考后认真监考,随时注意考场动态,发现违规动向立即警告制止,以防为主,防微杜渐。对违纪、作弊者,停止其考试,有物证的应没收,如实填写《上海体育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登记表》和《考场情况记录单》。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应及时报主考处理。

(八)开考10分钟内,清点考生人数,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认真填写缺考学生学号、姓名。

(九)对试题不做任何解释,对试卷中存在的问题请示主考处理。

(十)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十一)发现考生有病或出现其他意外情况不能继续考试时,应及时报告主考。

(十二)监考时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不与人攀谈,不在考场内阅书读报,不私自离岗,不抽烟、不使用通讯设备,不做其他影响监考工作的事情。不擅自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

(十三)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接到考试终止信号,应立即停止考试。

(十四)考试结束清点收缴试卷份数,如有缺少,立即查找落实;清理考场,发现可疑痕迹,收录待查。

(十五)决不允许监守自盗,监外不监内,默许、包庇、纵容、协助考生违纪作弊。凡违反上述规定或因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考场纪律不严、秩序混乱、影响恶劣的,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第三章 考场规则

第九条 学生应按要求严格遵守以下考场规则:

(一)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排定座位就坐。迟到超过15分钟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考试30分钟后,经允许可离开考场。

(二)学生必须携带规定证件,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三)学生只准携带规定的考试用品,考试中一般不得相互借用,确实需要借用的,需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代为借还。学生进入考场后应保持考场安静。对试卷有疑问,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考试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答题纸和草稿纸,学生不得自带草稿纸。考试过程中,学生应将试卷写好答案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

(四)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不准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影响他人考试、擅离考场、将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在答卷上标记其他信息、夹带、抄袭、递条、使用通讯设备、代考、交换答卷,以及其他违纪作弊行为。

(五)终场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于座位桌上。

(六)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高声交谈,不得再进考场。

第十条 若有违反者,一经查实,按《上海体育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于200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有关考场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上海体育学院考场管理规定

(上体院院字[2005]69号)

(200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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