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关于本科生大类招生
专业分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体院院字〔2019〕16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适应学生个性发展需要,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本科生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以下简称“分流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分流工作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按大类专业招生录取的学生。
第三条分流工作是指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按照规定的条件在所录取的大类内部选择主修专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学校成立分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分流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教务处、学工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二级学院院长和党委(党总支)书记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统筹处理分流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相关二级学院成立分流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分流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和相关事项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小组由本学院院长、党委(党总支)书记、分管教学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和相关专业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学校监察处对分流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章 原则与依据
第七条坚持社会需求原则,学校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市场需求,结合学科建设需要和专业办学条件等情况,确定各分流专业计划人数。
第八条坚持个性发展原则,在学生自主选择专业志愿的基础上,以志愿优先、成绩优先、特长优先择优满足学生志愿。
第九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流工作全程信息公开,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十条分流工作原则上以学生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的综合成绩为依据。综合成绩由学分加权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两部分组成。综合成绩和学分加权成绩计算方法:综合成绩=学分加权成绩*90%+综合测评成绩*10%;学分加权成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 ∑课程总学分。综合测评成绩由工作小组根据学生德、智、体、美、劳综合表现评定。工作小组根据学生的专业志愿,依据综合成绩排名进行专业分流。
(一)同一专业志愿,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行专业选择;综合成绩相同时,学分加权成绩高者优先;
(二)退役士兵回校就读的学生,优先进行专业选择;
(三)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或奖项的学生,在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进行专业选择;
(四)在校期间受处分的学生,待同一专业志愿的其他所有学生的专业选择结束后再进行专业选择。受处分的学生按照按处分级别由轻到重排序进行专业选择;同一处分级别的学生,综合成绩高者优先;综合成绩再相同时,学分加权成绩高者优先。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参加一次分流工作。学生分流专业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专业分流人数不得超过公布的专业计划人数。其他特殊招生政策招收的学生,依据入学当年的招生政策约定执行,不占分流专业计划人数。处于休学状态的学生不参加当年专业分流。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分流工作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末进行。学生进入主修专业后,按相应专业培养计划培养。
(一)领导小组确定各专业分流计划数;
(二)各工作小组根据本指导意见和分流计划,制订本学院具体分流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分流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工作原则、分流依据、进度安排、考核内容与考核方式、工作程序等内容。报送领导小组审核并通过后在分流工作开始前向学生公布;
(三)各工作小组组织宣讲活动,让学生充分了解学科、专业的发展前景,经济社会发展对专业人才的需求,为学生选择专业提供充分的指导;
(四)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考试周开始前,各工作小组组织相关学生在所属专业大类内按照顺序填报专业志愿,填报的志愿数必须等于所属专业大类内的专业数;
(五)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成绩公布后,各工作小组根据学生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的学分加权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计算学生的综合成绩,并依据学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和综合成绩排序进行专业分流,确定各专业拟分流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分流名单报送学校教务处备案;
(六)教务处汇总各专业分流名单后报领导小组审核;
(七)审核通过的名单,由教务处调整学生的学籍信息。相关学生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到调整后的二级学院进行报到注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9级本科生开始执行。
上海体育学院
2019年12月23日